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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4-00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3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春风先生主持,部分监事、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鉴于公司完成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3,582,0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642,380,414.00元变更为645,962,414.00元,公司股份总数由642,380,414股变更为645,962,414股,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对应条款进行相应变更,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259,983.02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4-009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3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范高鸿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4-010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情况,修订《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与注册资本相关的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

鉴于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故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3,582,000股,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42,380,414.00元变更为645,962,414.00元,公司股份总数由642,380,414股变更为645,962,414股。

公司已于2024年2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做如下修订: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24年3月修订)》。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4-01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259,983.02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582,000股,发行价格为13.9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4,72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59,983.0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744,736.98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2月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2月2日出具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03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为人民币6,259,983.02元(以下发行费用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4]D-0036号)

公司拟使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6,259,983.02元置换上述以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259,983.02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长鸿高科截至2024年3月8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