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900953 证券简称:凯马B 公告编号:2024-013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000万元(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宁”)与上海有诚塑料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诚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详见公司临2022-033号、临2023-024号公告),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23)沪0104执7453号,现将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宁
被执行人:有诚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就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有诚塑料原料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徐汇区法院就该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0104民初1119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有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凯宁欠款3,000万元;2.有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凯宁以欠款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义务人有诚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凯宁向徐汇区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徐汇区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期间,徐汇区法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有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74.09元。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徐汇区法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有诚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四、本次诉讼的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沪0104执7453号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