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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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58,885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0.83%。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6日、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原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增加担保额度及被担保方,新增对外担保额度215,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23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6)、《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将全资子公司四川大中赫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大中赫”)部分未使用的担保额度调剂50,010万元至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中赫”)。根据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的担保额度调剂原则及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剂事项已经公司管理层决策同意。本次调剂担保额度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调剂前,公司为四川大中赫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0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00,000万元;本次调剂后,公司为四川大中赫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49,99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49,99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四川大中赫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00万元。
本次调剂前,公司为湖南大中赫提供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本次调剂后,公司为湖南大中赫提供的担保额度为50,01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50,01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湖南大中赫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大中赫、湖南大中赫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分别向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一笔融资租赁业务,租赁金额共计14,200万元。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并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应的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四川大中赫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使用的租赁本金为9,790万元。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湖南大中赫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使用的租赁本金为4,410万元。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对四川大中赫已使用担保额度为10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49,990万元,担保余额为100,000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对四川大中赫已使用担保额度为109,79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40,200万元,担保余额为109,790万元。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对湖南大中赫已使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50,010万元,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对湖南大中赫已使用担保额度为4,41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45,600万元,担保余额为4,41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四川大中赫锂业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四川大中赫锂业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513201MACRC2YC93
3、注册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马尔康镇俄尔雅村绕城路76号4楼
4、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张杰
6、成立日期:2023年08月18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贵金属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基础地质勘查;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四川大中赫100%的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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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四川大中赫成立于2023年8月18日,2022年度尚无相关财务数据,2023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四川大中赫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四川大中赫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安徽省大中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贷款10亿元,除此之外抵押贷款金额为0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截至目前,四川大中赫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名称: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431025MAC030BN3H
3、注册地址: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武水镇临武产业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区检验检测大楼2楼219号
4、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牛国锋
6、成立日期:2022年10月14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贵金属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基础地质勘查;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湖南大中赫100%的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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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财务数据均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湖南大中赫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0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截至目前,湖南大中赫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四川大中赫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四川大中赫锂业有限公司
2、出租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租赁物购买价款总额:玖仟柒佰玖拾万元整
4、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
(二)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甲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乙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的主债权及保证方式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四川大中赫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Y2024ZJ0133】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承租人的全部债权。
(2)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以《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租赁期内,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时,以《租金调整通知书》为准。乙方确认,甲方基于上述原因对租金进行调整的,系按约履行主合同约定,非为对主合同进行变更,乙方仍应就全部主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甲方与承租人双方协议延长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原约定的期间。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湖南大中赫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
2、出租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租赁物购买价款总额:肆仟肆佰壹拾万元整
4、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
(四)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甲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乙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的主债权及保证方式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湖南大中赫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Y2024ZJ0134】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承租人的全部债权。
(2)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以《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租赁期内,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时,以《租金调整通知书》为准。乙方确认,甲方基于上述原因对租金进行调整的,系按约履行主合同约定,非为对主合同进行变更,乙方仍应就全部主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甲方与承租人双方协议延长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原约定的期间。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58,885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0.83%。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1、《融资租赁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