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7版)
五、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报告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23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报告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十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2023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采取分项表决,各位监事回避表决涉及本人履职评价的事项,各表决事项均获有表决权监事一致通过。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报告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十三、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3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报告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1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3.56元人民币(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
● 由于本行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本行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 根据《公司法》《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及本行公司章程,综合考虑财务、资本状况等因素,为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使本行在把握未来增长机会的同时保持财务灵活性,本年度本行拟分派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174.32亿元,占2023年度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8.01%。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母公司税后利润为准,2023年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合并归属于股东净利润人民币670.16亿元,扣除优先股股息人民币14.28亿元(含税,已于2023年10月26日发放)、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利息人民币33.60亿元(已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12月11日发放)后,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622.28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013.03亿元。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拟以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 按照2023年度本行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62.65亿元。
2.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42.35亿元。
3. 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4. 综合考虑财务、资本状况等因素,本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3.56元人民币(含税),按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A股和H股总股本数489.67亿股计算,分派2023年度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174.32亿元(含税),占2023年度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8.01%。
由于本行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若本行总股本在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届时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实际派发的股息金额按照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622.28亿元,本行拟分配的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174.32亿元,占本年度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8.01%,主要考虑因素具体如下:
1. 宏观经济形势严峻
当前宏观经济整体回暖,但恢复基础仍不牢固。银行经营在稳定息差、资产投放、非息收入拓展等方面均面临一系列挑战,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入增长普遍承压。
2. 资本监管要求加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本行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已考虑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留存利润将用于补充资本。
3. 保障本行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本行目前处于稳步发展阶段,近三年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稳步提升。2023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的确定,旨在满足本行中长期资本规划和业务发展资本需求的同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支持本行发展战略实施,并在盈利稳步增长基础上,促进全体股东共同分享银行经营发展成果。
综上,为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使本行在把握未来增长机会的同时保持财务灵活性,董事会制定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分配后,本行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主要作为内生资本留存,以维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2023年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80%,预计2024年度将保持一定的回报贡献水平。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一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将按照有关监管要求,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的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3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1%以下的股东,还将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A股股东表决结果。中小投资者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行2024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本行独立董事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附件。
本行2024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相关风险提示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
附件: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母公司税后利润为准,2023年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合并归属于股东净利润人民币670.16亿元,扣除优先股股息人民币14.28亿元(含税,已于2023年10月26日发放)、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利息人民币33.60亿元(已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12月11日发放)后,合并后归属于中信银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622.28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013.03亿元。中信银行就2023年度利润采取如下分配方案:
(一)按照2023年度中信银行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62.65亿元。
(二)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42.35亿元。
(三)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综合考虑财务、资本状况等因素,中信银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3.56元人民币(含税),按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A股和H股总股本数489.67亿股计算,分派2023年度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174.32亿元(含税),占2023年度合并后归属于中信银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8.01%。由于中信银行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若中信银行总股本在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届时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实际派发的股息金额按照中信银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分配后,中信银行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主要作为内生资本留存,以维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2023年度归属于中信银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80%,预计2024年度将保持一定的回报贡献水平。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信银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一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中信银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年度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符合中信银行实际情况和保障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需求,兼顾了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该项议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中信银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4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1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同意2024年继续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分别为本行提供国内、国际审计服务。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于2023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合伙人234人,注册会计师1,12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2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80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4.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2年与本行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7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一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 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毕马威华振及其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 PCAOB)和日本金融厅(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香港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太子大厦8楼。于2023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本行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拟任本项目的合伙人及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史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史剑于2011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9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10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任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叶洪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叶洪铭于201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1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任本项目国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婉珊,香港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和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黄婉珊于1995年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于2006年取得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1991年开始在毕马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拟任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梁达明,香港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梁达明于1998年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格,1994年开始在毕马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毕马威香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主要依据本行业务审计范围及会计师事务所预计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本行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719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审阅费用659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60万元),与2023年审计费用持平。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意见
本行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全体委员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评价,认为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均具备应有的独立性;均不存在损害本行、本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均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本行审计工作要求。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均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同意将续聘该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本行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用毕马威华振为本行2024年度国内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香港为本行2024年度国际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1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向原股东配售股份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6月23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配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等与本行拟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相关的议案,决议的有效期为自本行上述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2023年6月21日,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前述本次配股相关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至2024年6月22日。
2023年3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已受理本行本次配股相关申请文件。鉴于本次配股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等因素,本次配股实施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本次配股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本行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并拟提请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批准,将本行配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配股相关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至2025年6月22日。
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授权分别于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22日对本次配股发行预案、配股方案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并及时披露。详情请参见本行分别于2023年2月18日和2023年2月24日刊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除延长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以及前述对本次配股发行预案、配股方案等文件的修订内容外,本行配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配股相关决议的其他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
本行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尚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