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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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4-017 转债代码:113618 转债简称:美诺转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宁波美诺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主体)分别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申请开立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高端制剂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及时签署相关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7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2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2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7,302,370.3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2,697,629.67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20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28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宁波美诺华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宁波美诺华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4年3月22日,相关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宁波美诺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94130078801800002965_,截至_2024_年_3月_20_日,专户余额为__0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高端制剂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陈志宏_、王梦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