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加了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股份”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网下申购。中瑞股份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73元/股,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有效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
根据中瑞股份于2024年3月27日发布的《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现将本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参与中瑞股份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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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4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2月26日。2024年3月2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2909654466.11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5306038439.96份的54.8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2909622998.45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31467.66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1.8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2.8万元。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为2024年3月28日。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本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刊登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调整安排
1、根据本次会议议案,本基金将调整赎回费率,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本基金A/B类份额与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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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将根据上述修改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的执行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即2024年3月28日起,本基金执行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四、备查文件
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公证书》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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