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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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4-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3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350.7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目前处于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23年12月,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程科技”)收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浙0112民初5344号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件,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杭州乔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乔月”)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哆可梦”)诉至法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二、诉讼的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112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乔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5,171,850.57元。

二、被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乔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05,267.49元(暂计至2024年3月3日,此后逾期付款利息以5,171,850.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乔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00元。

四、被告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杭州乔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1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147元(原告已预交107,843元),由原告杭州乔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57元,被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前期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详见附件1: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目前处于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112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注:上表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关于2024年度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暨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关于2024年度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惠程未来”)及其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向融资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2亿元的综合授信,并同意公司为重庆惠程未来的上述融资提供不超过2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范围包括存量授信担保、新增授信担保及存量续贷或展期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反担保等。本次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上述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授信及担保金额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及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同时,为进一步支持公司发展,保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授信事项的顺利实施,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重庆绿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庆绿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资产”)同意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6,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额度范围为新增授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反担保等,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亦无需提供反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31日、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融资及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重庆惠程未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由公司及间接控股股东绿发实业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署各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保证人: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3.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2,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署各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保证人:重庆绿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3.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2,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为3.5亿元(其中1.5亿元担保额度将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失效)。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的对外担保发生额为14,9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为11,49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6.48%,公司对重庆惠程未来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0,1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绿发实业及其子公司绿发资产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000万元,本次接受关联方担保后,担保余额为6,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