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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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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结果暨股份
变动的公告

2024-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07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结果暨股份

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股价格:3.28元/股

●转股期起止日期: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8月23日

●转股情况:“嘉泽转债”自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累计共有1,012,302,000元“嘉泽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291,544,123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股本总额2,074,100,000股的14.06%。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4年3月31日,尚未转股的“嘉泽转债”金额为287,698,000元,占“嘉泽转债”发行总量的22.13%。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12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发行了13,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30,000万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14号文同意,公司13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0年9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嘉泽转债”,债券代码“113039”。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嘉泽转债”自2021年3月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嘉泽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一)“嘉泽转债”转股期起止日期: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8月23日。“嘉泽转债”自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累计共有1,012,302,000元“嘉泽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291,544,123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股本总额2,074,100,000股的14.06%。

(二)截至2024年3月31日,尚未转股的“嘉泽转债”金额为287,698,000元,占“嘉泽转债”发行总量的22.13%。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嘉泽转债”的详细发行条款,请查阅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51-5100532

联系传真:0951-5100533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四月二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08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子公司桂林市资源县泽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源县泽华”);公司控制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属商河国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河国润”);主要投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的一级子公司黑龙江省嘉泽分布式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下属的石家庄夕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夕日新能”)、宣城中嵘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嵘新能”)、荆州丰博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丰博泽”)。

●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否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公司为资源县泽华向三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53,229.9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

2、公司为商河国润向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金租”)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9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8,751.21万元。

3、公司为商河国润、夕日新能、中嵘新能、荆州丰博泽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宁夏分行”)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3,897.60万元、282.40万元、442.90万元、498.22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4家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58,751.21万元、219万元、295万元、379万元。

●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简介

为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降低被担保人的项目融资成本,公司于近日为上述公司分别向三峡租赁、交银金租、交行宁夏分行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三峡租赁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为资源县泽华向三峡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53,229.9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

2、公司与交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商河国润向交银金租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9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8,751.21万元。

3、公司与交行宁夏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商河国润、夕日新能、中嵘新能、荆州丰博泽向交行宁夏分行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3,897.60万元、282.40万元、442.90万元、498.22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4家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58,751.21万元、219万元、295万元、379万元。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的三届十九次董事会、于2023年5月8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3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8日、2023年5月9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3年度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资源县泽华

1、资源县泽华的基本情况

2、资源县泽华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资源县泽华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二)商河国润

1、商河国润的基本情况

2、商河国润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商河国润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三)夕日新能

1、夕日新能的基本情况

2、夕日新能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夕日新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四)中嵘新能

1、中嵘新能的基本情况

2、中嵘新能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2022年度及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3、中嵘新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五)荆州丰博泽

1、荆州丰博泽的基本情况

2、荆州丰博泽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荆州丰博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三峡租赁签署的保证担保合同

公司就为资源县泽华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三峡租赁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保证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止。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自保证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变更后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无论该债权 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未付租金、未到 期租赁成本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租赁利息、违约金、风 险缓释金、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咨询服务费、手续费、 名义价款、资金占用费、租赁物使用费、税费、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 权人实现权利的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除金钱支付义务以外 的其他义务,且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应包括其过去、现有和将来 所欠债权人的所有实际的及或有的债务;

2、债权人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执行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政府规费、律师费、差旅费、取回或处置租赁物所需费用及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债务人承担费用等;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3、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将借款主体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投产后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由其项目所占用、取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二)公司与交银金租签署的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商河国润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交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保证的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本金、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生产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债权人已付和应付的全部费用)、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将公司持有的借款主体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投产后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三)公司与交行宁夏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商河国润、夕日新能、中嵘新能、荆州丰博泽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交行宁夏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的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其中,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商河国润的融资增加了由其项目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降低被担保人的项目融资成本或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存在资源转移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况。相关下属公司具备偿债能力,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其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贷款用于其新能源项目建设(包括置换同用途债务性资金),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担保总额为1,234,756.55万元,占公司2023年6月末净资产的167.53%,均系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三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