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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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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24-014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589000000218828)变更至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和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高科技支行,并与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72 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64,216,766股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2.64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11,699,922.2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99,855,866.4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1月24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518Z0116验资报告。

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一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高科技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开立账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公司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公司同意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照保荐机构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控制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控制等处置措施。

10、若公司有确凿证据证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行为时,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公司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11、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因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12、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相关条款。

13、在募集资金存管期间,协议各方应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保荐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协助保荐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名单监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

14、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保荐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6、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若届时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