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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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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编号:临2024-014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兴业优3

可转债代码:113052 可转债简称:兴业转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

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转股情况:截至2024年3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2,619,000元兴业转债转为本公司A股普通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107,243股,占兴业转债转股前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0.00052%。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4年3月31日,尚未转股的兴业转债金额为人民币49,997,381,000元,占兴业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9.99476%。

● 本季度转股情况: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共有人民币143,000元兴业转债转为本公司A股普通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6,116股。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27号)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发行50,00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兴业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500亿元,期限6年,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3%、第六年为3.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3号文同意,本公司500亿元可转债于2022年1月1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转债简称“兴业转债”,交易代码“113052”。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兴业转债自2022年6月30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兴业转债目前转股价格为23.29元/股。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共有人民币143,000元兴业转债转为本公司A股普通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6,116股。截至2024年3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2,619,000元兴业转债转为本公司A股普通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107,243股,占兴业转债转股前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0.00052%。

截至2024年3月31日,尚未转股的兴业转债金额为人民币49,997,381,000元,占兴业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9.99476%。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四、其他

联系部门:兴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7824863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兴业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661号)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27号)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银行”)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发行了5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0,027,358.4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919,972,641.51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由联席保荐机构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联席保荐机构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兴业银行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兴业银行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兴业银行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闫明庆 潘庆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日

保荐代表人:

王海桑 张 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兴业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661号)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27号)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银行”)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发行了5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0,000.00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由联席保荐机构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目前,兴业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满,联席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联席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联席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保荐代表人:闫明庆、潘庆明

6、项目联系人:宋睿

7、联系电话:010-86451723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联席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3、主要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4、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5、保荐代表人:王海桑、张翊

6、项目联系人:颜吉广

7、联系电话:0591-38507869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1166

3、注册资本:20,774,190,751元

4、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5、主要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6、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7、实际控制人:无

8、联系人:郑晗坤

9、联系电话:0591-86207750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12月27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月14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兴业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联席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兴业银行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原《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相关发行和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兴业银行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持续关注兴业银行的经营业绩情况;

2、督导兴业银行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督导兴业银行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经常性对兴业银行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兴业银行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

6、对兴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兴业银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兴业银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8、持续关注并督导兴业银行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9、持续关注并督导兴业银行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并对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10、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11、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福建证监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联席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兴业银行未发生需联席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兴业银行在工作过程中为联席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联席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兴业银行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交送联席保荐机构;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综上所述,兴业银行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兴业银行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闫明庆 潘庆明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曾琨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日

保荐代表人:

王海桑 张 翊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