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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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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6版)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不影响天健所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费用为140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12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15万元;与2022年度的审计费用相同。

根据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标准以及投入工作时间等因素来定价的原则,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天健所协商确定2024年度的相关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对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认真核查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情况;认为其审计团队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较好地完成公司年度审计等相关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均满足聘任条件,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会议决议;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9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0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4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4]1166号《审计报告》确认,202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32,407,923.84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3,658,037.1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542,037,810.98元,扣除支付2022年度股东现金红利955,208,292.80元,期末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2,995,579,404.88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676,351,367.47元。根据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孰低原则,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76,351,367.47元。

2023年度,公司拟以1,571,867,988股(公司总股本1,592,037,988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20,17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共计派发1,257,494,390.40元。

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以本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的最新总股本作为股本基数,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二、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环境、自身发展规划、盈利水平以及投资者回报水平等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要求,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

为了更好地回报投资者,提请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2024年具体的中期(含半年报、三季报等)现金分红方案。

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为:(1)中期现金分红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2)中期现金分红期间经营性活动流净额为正;(3)中期现金分红期间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当期净资产的30%。前述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方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上限为: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60%。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9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9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

2024年4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1、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做了相关规定。

2、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优化成本核算,公司于2023年升级信息化系统并陆续实施上线SAP系统,将公司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由“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变更为“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采用的是“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执行;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的日期

1、根据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解释第17号。

2、公司2023年度将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由“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变更为“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因实施上线SAP系统,将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由“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变更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变更后能够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进一步提升公司存货管理水平,更加客观、及时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考虑到公司存货种类繁多、收发频繁、存货周转快、价格相对稳定等因素,且确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不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基于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实施上线SAP系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实施上线SAP系统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及时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会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本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不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实施上线 SAP系统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会议决议;

3、监事会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