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广誉远 编号:临2024-013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7202300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临2023-029号)。
2024年3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4]0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披露的《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临2024-011号)。
2024年4月1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
张斌,男,1973年1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傅淑红,女,1970年8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丈八东路。
张正治,男,1969年11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监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王俊波,男,1984年10月出生,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财务总监,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杨红飞,男,1968年9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李众,男,1977年2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赵选民,男,1955年11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誉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广誉远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誉远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70,748,070.1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55%;虚增销售费用18,581,208.6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31%;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43,828,310.5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39%。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31,646,374.6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6%;虚减销售费用89,846,071.44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7.4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01,467,835.0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6.18%。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324,392,699.9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0.04%;虚减销售费用64,265,132.36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0.2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334,429,315.6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95%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4,195,012.5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7%;虚减销售费用66,896,836.19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2.36%;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73,380,326.7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6.45%。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1,592,427.9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5%;虚减销售费用24,208.565.4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1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1,062,335.9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0.29%。
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238,882,495.0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7.96%;虚增销售费用104,439,733.9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3.35%;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270,314,078.8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6.66%。
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36,025,768.3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68%;虚增销售费用60,833,876.87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7.1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54,849,788.2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87%。
2023年上半年虚减营业收入29,709,286.5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8%;虚增销售费用14,375,400.71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3.9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4,084,687.3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9.8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誉远股份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张斌作为广誉远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斌对广誉远股份的经营管理拥有决策权,直接管理销售业务,为实现业绩承诺,组织、决策实施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达成“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利用公司“出库即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知悉山西广誉远未按规定记录销售费用或大量跨期记录销售费用,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傅淑红作为广誉远股份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傅淑红作为财务总监对广誉远股份财务工作怠于管理,对于山西广誉远业务规模急速增长背景下“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与业务实质的匹配度未保持应有关注,对销售费用跨期确认、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张正治作为广誉远股份时任监事,先后担任山西广誉远经典国药事业部医学总监、总经理,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正治参与“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决策,是压货业务的主要执行者,对山西广誉远“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与业务实质不适配问题、销售费用大额跨期问题未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王俊波作为广誉远股份财务总监,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王俊波作为广誉远股份财务理和会计差错更正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未充分关注山西广誉远历史业务行为和财务处理异常,未及时完成会计差错更正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杨红飞作为广誉远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杨红飞虽不管理销售业务,但对广誉远股份存在的滥用会计政策、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未保持应有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19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李众作为广誉远股份时任分管经典国药事业部的副总经理,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李众知悉“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及压货情况,对山西广誉远“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与业务实质不匹配问题未保持应有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2019年至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赵选民作为广誉远股份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赵选民作为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未对广誉远股份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广誉远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对张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对傅淑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对张正治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对王俊波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杨红飞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李众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赵选民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外,张斌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斌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对于《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临2024-004号),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年度的财务数据。
3、公司再次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强化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