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全国首个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指导意见
◎记者 杨烨
4月11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试行。这是全国首个推进老旧小区自主更新的指导意见。
“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的实践,对逐步进入存量更新阶段的城市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姚昭晖在4月11日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说。据介绍,接下来,浙江将推动试点扩面,加快形成一批多种类型的自主更新模式案例。
据统计,目前浙江省2000年以前(含)的房屋数有72.12万幢,其中1990年以前(含)的城镇房屋有20.85万幢。建成年份较早的住宅由于建设标准较低,加之失修失管等因素,以往的环境提升改造模式无法解决老旧小区危旧住宅的难题。
对此,《指导意见》坚持“政府引导、业主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障安全、优化流程,自愿申报、试点先行”的原则,探索建立科学、简便、有效的管理流程与服务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可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自愿提交更新申请。申请经所在地地方政府审核通过后,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根据当地政策和条件,组织编制更新方案,包括建设方案、资金筹措、产权处置、项目设计等内容,并由业主共同作出实施决定。
资金来源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居民住宅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产权人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同时,将更新过程中增加的住宅面积等,通过移交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冲抵建设成本。此外,还可通过使用业主公积金,政府减免或者免收部分配套设施费用等。在此基础上,《指导意见》要求浙江各地政府坚持因地制宜,强化各个流程优化和部门监管,尤其是施工、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管。
业内人士表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杭州5个城市明确推进“原拆原建”模式,浙江“先行先试”对于后续其他地区推进此类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