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公告编号:临2024-024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博迈科”)系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由公司为天津博迈科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25,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天津博迈科提供的综合授信担保余额合计为9.50亿元人民币(包含本次新增担保,下同),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58%;公司为天津博迈科提供的项目履约担保(项目履约担保中涉及美元的金额是按照2024年4月17日汇率1美元兑换7.1025元人民币计算,下同)余额合计为26.42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2.27%。
● 本次新增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新增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天津博迈科的日常经营发展的资金所需,近日,公司与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天津博迈科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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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先后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2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和中信保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情况,确保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天津博迈科、天津博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科资管”)2023年度拟向银行和中信保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另外公司及子公司天津博迈科、博迈科资管为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而提供的担保总额亦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其中若涉及外币则以业务当天折算为人民币的额度计算),期限为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担保为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的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77245U
成立日期:2009年7月16日
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七路53号
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七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成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9年7月16日至2029年7月15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用设备修理;金属结构制造;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船舶港口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100%。
天津博迈科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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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增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务人: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分行。
保证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
担保范围: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伍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佶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债权确定期间:2024-04-17至2025-03-26
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新增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津博迈科向银行申请总计2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及可持续发展,公司与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本次授信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和中信保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及可持续发展,公司与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本次授信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和审议程序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3.92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6.76%。其中,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担保总额为17.50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4.50%;公司及子公司项目履约担保总额为26.42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2.27%。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