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4-040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是一家以工业鼓风机、离心空气压缩机、新型高效蒸汽轮机、工业锅炉、流态制冰机、氢燃料电池空气压缩机等高端流体机械制造为核心的制造服务企业。公司具备发电岛集成、高压空气站集成、冰蓄冷系统集成、海水制冰系统集成、风系统节能改造等系统集成能力以及EMC(合同能源管理)运营资质与能力,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EPC(工程承包)、BOT(建设-运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等服务。
1.产品制造
公司始终坚持自主研发、技术创新为企业生存发展的灵魂,建有省级研发中心,主要产品包括工业鼓风机、多级高压离心鼓风机、高效离心空气压缩机、高速离心蒸汽压缩机、单级压缩机、新型高效蒸汽轮机、柴油发电机组、燃油燃气锅炉、高效洁净煤粉锅炉、生物质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各类余热锅炉、冰浆冷冻机、海水流化制冰机、氢燃料电池空气压缩机等。这些产品广泛应用于污水处理、脱硫脱硝、食品发酵、纺织化纤、制药、船舶制造、太阳能光热发电、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余热利用、热电三联供、煤气回收、钢铁冶炼、火力发电、石油化工、商业及办公楼宇蓄冰空调系统、工业工艺冷却系统、食品冷冻保鲜、溶液提纯、矿井降温、工业园区空调系统、氢能源等领域。
2.系统集成建设
公司依托高端高效核心装备,逐步向节能环保、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储能系统集成应用方向发展。公司积极推进工业园双降低碳系统集成、储能能源站系统集成、余热余气热电联产系统集成、生物质气化热电系统集成、冷能综合利用系统集成、高压空气站系统集成、海水制冰系统集成、太阳能光热发电岛系统集成等业务。目前,公司拥有包含凯赛(太原)生物新建大型集中式压缩空气站项目、中天钢铁绿色精品钢余热利用热电联产项目、中天钢铁绿色精品钢项目生产指挥中心高效电储能及余热回收空调系统集成项目、南通江能公用事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热中心一期项目(主体工程)(EPC)项目等多个总包工程项目。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从事余热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能源发电工程的成套设备供应及技术服务,具备工程项目总包资质,目前其项目已覆盖巴基斯坦、泰国、菲律宾和印度等东南亚国家与地区。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元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因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 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详见“第十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4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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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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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2号),因公司2017年至2022年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拟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长冒鑫鹏四位相关人员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不等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10号),鉴于公司2017年至2022年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收到的《金通灵关注函》。
公司于2024年1月2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因公司2017年至2022年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决定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同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79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8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4〕5号),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
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4-029),并同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二)衡阳大宇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市中级法院”)寄来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湘04执保13号,因公司、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大宇向衡阳市中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衡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冻结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
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衡阳市中级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098号之三,公司以5台机器设备作为保全置换财产,向衡阳市中级法院申请解除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万元的保全措施,尚有1,900万元被冻结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衡阳市中级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湘04民终2098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终审判决,同时对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存款1,000万元,尚有900万元被冻结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衡阳市中级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098号之六。衡阳市中级法院对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0万元的解除冻结及公司名下5项机器设备解除查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