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精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精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3.57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3.44元/股
精达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4月26日
精达转债自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4月26日起恢复转股。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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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4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以公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的《精达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29号)。
根据《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精达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精达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精达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精达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3.57元/股调整为3.4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4月26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精达转债自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4月26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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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79,656,92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0,355,400.64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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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光荣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动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元。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54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7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7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A股股东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562-2809086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