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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189号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李明先生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4人,代表股份数合计为111,532,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697%(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6,023,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15,509,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1人,代表股份数合计为15,572,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15,509,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8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690,1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2%;反对4,750,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97%;弃权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29,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028%;反对4,750,9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096%;弃权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6%。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690,1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2%;反对4,750,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97%;弃权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29,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028%;反对4,750,9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096%;弃权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6%。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680,1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93%;反对4,760,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87%;弃权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19,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386%;反对4,760,9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739%;弃权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6%。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680,1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93%;反对4,750,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97%;弃权10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19,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386%;反对4,750,9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096%;弃权10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8%。

5、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29,7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248%;反对5,050,2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81%;弃权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69,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306%;反对5,050,2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317%;弃权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俊宇律师、吴伟涛律师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