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副总经理亲属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4-042
债券代码:123238 债券简称:卡倍转02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副总经理亲属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董事林光成先生、副总经理林强先生出具的亲属短线交易情况说明,获悉其亲属林春仙女士于2024年3月20日卖出持有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卡倍转02”(以下简称“可转债”)。林春仙女士的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同时公司董事林光成先生和副总经理林强先生违反了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林光耀先生、林光成先生和林强先生,林春仙女士是公司董事林光成先生的配偶、公司副总经理林强先生的母亲。经核查,林光成先生、林强先生和林春仙女士买卖公司可转债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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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可转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无论是否进入转股期,均适用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林春仙女士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原股东优先配售方式买入公司可转债1,786张,林春仙女士将其所持公司可转债在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截止目前,林春仙女士未发生任何其他违规行为。
3、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披露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林光成先生、林强先生做出了“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自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可转债”的承诺。2024年1月11日,公司发行可转债529万张,发行总额为人民52,900万元,林光成先生、林强先生和林春仙女士均参与了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因此,林春仙女士将其所持公司可转债在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导致公司董事林光成先生和副总经理林强先生违反了上述承诺。
二、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方式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林春仙女士本次短线交易行为产生的收益为49,366.83元,收益金额的计算方法为: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卖出均价-买入均价)=1786*(127.641-100.000)=49,366.83元。林春仙女士已将获利金额全数上交公司。
三、本次交易的处理措施
公司在获知上述短线交易和违反承诺的行为后,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经核实,林春仙女士系不了解可转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本次事项的处理如下:
1、上述情况发生后,林春仙女士已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公司的核查工作。林春仙女士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对本次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致歉,并主动向公司上交本次交易的收益。
2、上述情况发生后,林光成先生和林强先生均认识到违反了相关承诺,并积极配合公司的核查工作。林光成先生和林强先生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对本次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致歉。
3、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戒,加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1、林光成先生和林强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情况的说明;
2、林春仙女士向公司上交短线交易收益的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300814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4-043
债券代码:123238 债券简称:卡倍转02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林光成先生、副总经理林强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宁波证监局关于对公司董事林光成、副总经理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林光成、林强:
经查,林光成担任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倍亿或公司)董事、林强担任卡倍亿副总经理。林春仙系林光成配偶、林强母亲,林春仙于2024年1月22日买入卡倍亿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卡倍转02”1786张,交易金额17.86万元,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全部卖出,交易金额22.80万元,获利4.94万元。上述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行为情节较为轻微,获利已上缴公司,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对于上述《警示函》所述的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董事、副总经理亲属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林光成先生和林强先生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宁波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林光成先生、林强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继续严格按照宁波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醒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