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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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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3版)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4年4月22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合规运转,保证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能够顺利高效开 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调整了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 董事兼副总经理潘淑新女士不再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高宝国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止。调整前后审计委员会成员情况如下:

调整前:

刘雪峰(召集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张开鹏、潘淑新。

调整后:

刘雪峰(召集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张开鹏、高宝国。

特此公告。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3312 证券简称:西典新能 公告编号:2024-020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 “解释第16 号”)的要求进行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执行时间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根据上述相关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采用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6号的内容要求。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 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 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上述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3312 证券简称:西典新能 公告编号:2024-021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三)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17日14 点30分

召开地点: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357号西典新能总部201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7日

至2024年5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8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8、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四)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

(五)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六)登记地点: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357号西典新能总部201会议室。

(七)登记时间:2024 年5 月16日9:30-11:30,14:00-17:00

(八)联系人:李冬

联系电话:0512-66165979

传真:0512-66165979

邮箱:IR@wdint.com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需凭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 书原件进入会场。

特此公告。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