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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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7号)核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上市公司”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4,800,34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499,997.4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389,434.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6,110,563.1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9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22]第0052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22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沃格光电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沃格光电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2023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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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沃格光电2023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对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上交所《监管警示决定》中所述相关融资贸易业务未按规定披露以及相关融资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不规范导致公司有关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已积极进行整改,并已向江西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保荐机构亦将督促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整改报告。除前述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沃格光电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王倩春 谢作鹏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