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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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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4版)

202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4版)

6.4.2.2.3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4.2.3 本年度新增的集合类、单一类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

6.4.2.4 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2023年,我司基于业务发展外部环境和自身能力,持续业务创新探索。公司立足受托人本位并回归信托本源,探索创新以受托服务为核心的服务信托,将金融服务与财富管理服务相结合,以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固定收益类及权益类信托计划、公益慈善信托等重要业务方向,在现有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及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加强自身投研能力、主动管理能力、客户服务能力以及科技服务能力等,逐步打造信托公司新的业务支撑体系和核心盈利模式。在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固定收益类及权益类信托计划、公益慈善信托等业务领域积极开拓,完善产品线设置,深挖客户需求,提升管理能力与多样化协调能力,以专业能力获得客户信任等方面着力,满足客户除财产保值增值外的其他需求,如资产配置、财务咨询、税务咨询、财产分配、慈善捐赠等,增加客户粘性,提升收益水平。同时,以业务为导向,完善内部管理、业务指引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为业务模式的规模化推广打下坚实基础。

6.4.2.5报告期内,本公司依法依规审慎履行受托人职责,未发生因本公司自身责任导致信托资产损失的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金额为10,332万元,已达注册资本的20%。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信托赔偿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因未发生管理失职的情况,本年度未使用信托赔偿准备金。公司按照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管理信托赔偿准备金。

6.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6.5.1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

注:

1、“关联交易”定义以《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有关规定为准。具体定价政策:首先,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如果缺乏市场公允价格的,比照相关类似业务或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上述两种价格都不存在,则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确定。

2、关联交易金额包括本年度内大成基金应付股利有新增和前期股利收回、公司应付股利、物业管理费、停车费、保险费和历史形成的关联交易。

6.5.2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

6.5.3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5.3.1 固有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6.5.3.2 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6.5.3.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金额,包括余额和本报告年度的发生额

6.5.3.3.1 固信交易情况

6.5.3.3.2信信交易情况

6.5.4本公司本期无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情况,且没有为关联方担保发生垫款的事项。

6.6会计制度的披露

6.6.1固有业务执行的会计制度

本公司固有业务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

本公司固有业务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①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②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③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2018年修订)》(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

6.6.2信托业务执行会计制度

本公司信托业务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

本公司信托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 号)要求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七、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7.1.1 利润实现情况

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20,172.81万元,实现净利润为20,182.22万元。

7.1.2利润分配情况

7.2主要财务指标

注: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x 100%

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 x 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 +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 x 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 + …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 x 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 / (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 +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 …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平均人数

平均值采取年初、年末余额简单平均法,公式为:a(平均)=(年初数+年末数) /2

7.3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无。

八、特别事项简要揭示

8.1报告期内本公司股东未发生变动。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穆瞳、监事王红梅、副总裁余钧辞职,并补选了史珊珊为监事。

8.3 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发生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合并分立事项。

8.4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固有项下诉讼

以前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2021年9月,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我司并以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要求判令我司9.99%股权及投资权益为原告所有,并要求我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该案件已于2023年6月调解结案。

8.5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我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处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向我司及公司董事长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对处罚决定书中所述问题已进行整改和内部问责,并将继续严格落实监管意见、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强合规经营与管理。

8.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023年4月,公司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原上海银保监局)下发的《上海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的监管意见》,对我司公司治理、内控制度、风险处置等方面提出相应的监管意见。公司经营层高度重视,迅速向董事会、股东单位等相关各方进行了报告,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针对《监管意见》拟定了具体方案并将整改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明确落实整改的部门分工和责任,建立整改台账,持续推进后续整改措施。我司按要求定期向监管上报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并将根据监管要求持续整改。

8.7本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8.8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实施符合监管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过程中未见违法违纪或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