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4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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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6.5.2.1信托资产的年初数、年末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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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1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年初数、年末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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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2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年初数、年末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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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2本年度整体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5.2.2.1本年度整体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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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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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2.2本年度整体已清算结束的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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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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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2.3本年度整体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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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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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3本年度整体新增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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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4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报告期内暂无。
6.5.2.5本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情况及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因受托人自身责任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导致所管理信托财产发生损失并致信托受益人利益受损的情况。
6.5.2.6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根据原中国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当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金的20%时,可不再提取。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未发生对信托产品赔偿的事项。
6.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6.6.1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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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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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6.3.1固有与关联方交易情况:贷款、投资、租赁、应收账款、担保、其他方式等期初汇总数、本年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数、年末汇总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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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2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贷款、投资、租赁、应收账款、担保、其他方式等期初汇总数、本年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数、年末汇总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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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金额,包括余额和本报告年度的发生额
6.6.3.3.1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年初汇总数、本年发生额汇总数、年末汇总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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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2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发生新增的信托项目之间的关联交易。
6.6.4逐笔披露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报告期内,无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情况。
6.7会计制度的披露
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7.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实现利润总额-40,281.44万元,企业所得税费用2,816.57万元,实现净利润-43,098.01万元。
2023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51,377.13万元。
7.2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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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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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
7.3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公司没有发生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特别事项揭示
8.1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无。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董事变动情况:
无。
监事变动情况:
无。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无。
8.3报告期内股东违反承诺质押信托公司股权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无违反承诺质押信托公司股权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的情况。
8.4报告期内已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已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公司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的事项。
8.5 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或导致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8笔股权冻结事项。股东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融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持公司100%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共对应出资额250000万元。
8.6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注册地变更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98号地下一层、一层二层、三层、四层。公司无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名称或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8.7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8.7.1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固有业务方面存在6起重大未决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为原告,起诉浙江禹汇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枫之林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顺达丰商贸有限公司、吴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7月4日,诉讼标的约34085.25万元。
(2)公司为原告,起诉上海夕筱贸易有限公司、天府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顺达丰商贸有限公司、吴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8月4日,诉讼标的约23647万元。
(3)公司为原告,起诉宁波豪程石化有限公司、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顺达丰商贸有限公司、吴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8月7日,诉讼标的约18945.17万元。
(4)原告为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重庆易用物资有限公司、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收到起诉材料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诉讼标的约20909.83万元。
(5)原告为许奕,起诉公司、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收到起诉材料时间为2023年7月5日,诉讼标的约为1563.76万元。
(6)原告为许奕,起诉公司、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收到起诉材料时间为2023年7月5日,诉讼标的约为100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信托业务方面存在5起重大未决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诉讼标的约47546.04万元。
(2)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深圳市领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领途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宁波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2年8月18日,诉讼标的约69329.11万元。
(3)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遵义宏程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7月3日,诉讼标的约18,437.94万元。
(4)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诉讼标的约37230.36万元。
(5)原告为上海迈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李春,起诉公司、浙江博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收到起诉材料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诉讼标的约为7017.11万元。
8.7.2以前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固有业务无以前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信托业务方面存在7起以前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上海嘉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诉讼标的约27464.91万元。法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主要判项为:上海嘉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欠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公司可以案涉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郑州富乐万家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诉讼标的约21826.1万元。法院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主要判项为: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债权投资本金、债权投资收益、逾期罚息、复利;公司可以案涉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郑州富乐万家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能合兴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诉讼标的约15987.08万元。法院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主要判项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债权投资本金、债权投资收益、罚息、复利;公司可以案涉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宝能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曾用名:扬州市宝能科技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天津天隆达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诉讼标的约35065.3万元。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二审判决,主要判项为: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债权投资本金、债权投资收益、逾期利息、复利;公司可以案涉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隆达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扬州市宝能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曾用名:扬州市宝能科技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宝能合兴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诉讼标的约53296.47万元。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二审判决,主要判项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债权投资本金、债权投资收益、逾期利息、复利;公司可以案涉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贵州黔中人力资源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诉讼标的约14613.53万元。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主要判项为:贵州黔中人力资源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罚息;公司可以案涉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潮、赖微微、广州盈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力科、许丽娜、陈益灿、李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8月4日,诉讼标的为74511.57万元。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主要判项为:确认公司对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借款债权;林潮向公司归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公司可以案涉抵押物、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广州盈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力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赖微微以其与林潮夫妻共同财产、许丽娜以其与黄力科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7.3本报告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固有业务方面存在2起本报告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1)原告为陆莺,起诉公司、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收到起诉材料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诉讼标的约为3400万元。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主要判项为:公司向陆莺支付债权转让款;陆莺可以案涉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原告为宋晶,起诉公司、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收到起诉材料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诉讼标的约为2900万元。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主要判项为:公司向宋晶支付债权转让款;宋晶可以案涉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报告期内,公司信托业务方面无本报告年度发生并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8.8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受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或公开谴责。
8.9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1.2023年4月,公司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22年度的监管意见》(沪银保监办发〔2023〕81号),文中对公司的公司治理、股东行为、固有业务、风险管理、内控管理、数据治理等方面指出6类主要问题,并根据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监管意见。
对于上述问题及监管意见,公司高度重视,及时报告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组织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认真学习,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积极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全面部署各项整改工作,明确整改完成时间和责任部门,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公司已按要求将落实计划报送监管部门。
2.报告期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8月至12月对我公司实施了现场检查工作。
8.10 公司全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投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坚持“服务为本、客户至上、稳健合规、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积极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建设,通过实施"一把手工程"、完善消保体制机制建设、强化举报投诉治理、推进重复信访和积案化解、强化教育宣传等举措,全面推动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2023年,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投资者安抚应对、高管履职、投诉处理、营销宣传管理、金融知识宣教等方面取得有效进展,但在产品和服务审查、信息披露、内部培训、消保考核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优化。
报告期内,公司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等宣传教育工作。聚焦重点人群,面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不断提高金融知识水平、金融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讲诚信、守底线,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评估风险、理性投资、合理维权。同时,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并掌握金融法律知识、行业动态、宏观趋势等,全面提升信托从业人员综合素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监管转办信访投诉共计38笔,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公司投诉处理工作实现常态化、流程化状态,整体相对平稳有序,客户维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公司不断加强投诉问题分析和溯源整改,竭诚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8.11 公司全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将金融资本引入实体经济,促进民生改善,助力经济发展。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向国家政策支持的绿色产业、生态农业、中小企业等领域靠拢,以实际行动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认真落实监管要求,按照反洗钱风险防控、预警和处理程序,健全反洗钱工作体系,有效履行反洗钱企业义务和社会责任,为维护金融稳定贡献力量。
一、公司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490.12万元、增值税3,873.73万元、城建税271.16万元、教育费附加193.69万元、印花税0.83万元,企业所得税退税10.90万元,共计4,818.62万元。
二、公司信托资产管理规模230.78亿元,从行业集中度来看,主要投向房地产和工商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其中,投向房地产类的信托管理规模为98.80亿元,占公司信托业务分布首位,占总规模的42.81%;投向工商企业类的信托管理规模为63.54亿元,占比27.53%。
三、公司为受益人创造信托利润11.73亿元,实际分配信托收益10.99亿元。
四、公司党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的殷殷嘱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党建引领服务社会。公司各党支部认真落实“一个支部一件实事”“我与金融城共成长”等社会公益活动,结对潍坊街道、关注园区和办公楼宇的社会治理和党群服务事项,发动党员建言献策,组织党员参加后疫情防控、陆家嘴金融城“文明交通示范区”创建、陆家嘴金融城暑托班社会服务项目、妈咪小屋企业服务项目、无偿献血等党员志愿者活动,彰显党员先锋力量,践行公司社会担当。
8.12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及其版面
1.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批复同意,公司注册地址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702室”变更为“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98 号地下一层、一层、二层、三层、 四层”,并完成《营业执照》换领。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第124版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2.公司因注册地址变更,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完成章程工商备案。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第336版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8.1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报告期内,公司暂无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上海监管局认定的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未进行披露的重要信息。
9.监事会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履行了合规审查流程和内部审批流程,未发现违法违规、损害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信托受益人利益的经营行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按照《信托法》《公司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规范依法经营,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法对公司2023年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