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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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4-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72 证券简称:联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7日,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82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及2024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推进“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4月,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5,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03,627,000股的比例为0.04%,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1.21元/股,最低价为11.21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0,055.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555,45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03,627,000股的比例为1.5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2.99元/股,最低价为11.01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490,125.73元(不含交易费用)。

以上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6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20号文”批准,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翔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906,750股,每股面值1元。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13.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53,368,07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22,968,924.55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330,399,145.45元,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8,408,138.67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11,991,006.78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2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5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23年度,中信建投证券对联翔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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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联翔股份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联翔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联翔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苏安弟 刘汶堃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