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9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北海路358号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05行政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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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包含公司回购专户账户中的股份。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琳女士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张裕松以通讯方式出席。
3、董事会秘书马溯嵘先生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陈伟、陈翔、王哲斌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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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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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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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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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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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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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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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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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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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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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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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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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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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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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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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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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议案名称:《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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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议案名称:《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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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议案名称:《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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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议案名称:《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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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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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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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上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
1、其中议案12、13、16、18、22、23、24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议案19-21,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者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3、关于议案22-24,关联股东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故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逸飞、刘佳(其中张逸飞律师以视频方式进行见证)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8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的信披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针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4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以下25人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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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示人员中,有1名核查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该激励对象书面说明及承诺,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的自行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考虑,公司不再将其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名单;其余24名核查对象交易公司股票情形发生在其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前,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结合前述24名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筹划和决策本次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严格限定知悉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各阶段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进行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未发现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