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展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45 证券简称:福达合金 公告编号:2024-030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王达武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36,248,70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6.76%。本次股份质押展期后,王达武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8,06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49.82%,占公司总股本的13.33%。
● 王达武先生和王中男先生、陈松扬先生、陆晓荷女士为一致行动人,上述四方合计持股公司股份38,588,1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9%。除王达武先生之外,其他三方不存在股份质押情形,本次股份质押展期后,王达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8,06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46.80%,占公司总股本的13.33%。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王达武先生通知,获悉其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所质押的本公司股份进行了展期,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质押展期基本情况
1.本次质押展期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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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质押展期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王达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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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质押展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王达武先生本次质押展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3045 证券简称:福达合金 公告编号:2024-031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松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1号)(以下简称“《6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关于对王达武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66号)(以下简称“《66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6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松扬:
经查,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达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他人代持股份未及时披露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公司2018年上市至今的各期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松扬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陈松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66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王达武:
经查,你作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为他人代持股份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公司2018年上市至今的各期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高度重视所述事项,将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不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