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4-024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8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北京科锐319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增设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16,187,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559%。其中:
(一)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16,132,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57%。
(二)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54,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三)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54,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付小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6,187,260股。同意216,187,2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4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议案后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6,187,260股。同意216,187,2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4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6,187,260股。同意216,171,0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2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70.2348%;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29.76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6,187,260股。同意216,171,0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2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70.2348%;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29.76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6,187,260股。同意216,171,0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2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70.2348%;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29.76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6,187,260股。同意216,171,0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2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70.2348%;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29.76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6,187,260股。同意216,187,2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4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2023年度和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604,494股。同意53,588,2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2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70.2348%;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29.76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北京科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小东已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6,187,260股。同意216,187,2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4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6,187,260股。同意216,171,0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2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70.2348%;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29.76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永刚律师、赵涛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