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9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128号兆驰集团大厦B座5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51,015,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403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6,579,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6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24,436,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53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9,328,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9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9,098,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84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0,348,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67%;反对40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3%;弃权2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661,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410%;反对40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83%;弃权2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07%。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0,348,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67%;反对40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3%;弃权2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661,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410%;反对40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83%;弃权2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07%。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0,348,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67%;反对40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3%;弃权2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661,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410%;反对40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83%;弃权2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07%。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0,348,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67%;反对40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3%;弃权2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661,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410%;反对40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83%;弃权2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07%。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0,611,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77%;反对40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924,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617%;反对40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0,610,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77%;反对40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923,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609%;反对40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0,610,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77%;反对40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923,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609%;反对40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7,670,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26%;反对3,345,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674%;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983,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1967%;反对3,345,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8033%;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3,80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0119%;反对40,864,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98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463,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5.7544%;反对40,864,8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24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公司股东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889,084,227股,对本议案主动回避表决。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765,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6619%;反对29,250,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078,5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5.4878%;反对29,25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4.5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0,611,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77%;反对40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924,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617%;反对40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