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4-019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8.02、议案8.03、议案8.04和议案10属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5月9日14:30;
(2)网络投票:2024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6号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6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56,844,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4.552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33名,代表公司股份39,814,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9323%。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17,215,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3.624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628,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927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56,013,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709,3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弃权121,0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8,983,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2%;反对股份709,3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7%;弃权股份121,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1%。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56,013,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709,3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弃权121,0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8,983,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2%;反对股份709,3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7%;弃权股份121,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1%。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756,013,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709,3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弃权121,0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8,983,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2%;反对股份709,3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7%;弃权股份121,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1%。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56,013,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709,3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弃权121,0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8,983,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2%;反对股份709,3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7%;弃权股份121,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1%。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6,529,5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314,7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9,499,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94%;反对股份314,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6,529,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314,5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9,499,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99%;反对股份314,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6,508,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335,3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9,478,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2%;反对股份335,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3%;弃权股份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经股东大会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270,736,1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
8、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8.01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756,536,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307,5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9,506,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5%;反对股份307,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5%;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02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719,874,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90%;反对36,969,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844,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45%;反对股份36,969,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555%;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03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719,867,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87%;反对36,976,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837,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9%;反对股份36,976,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3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04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719,867,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87%;反对36,976,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837,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9%;反对股份36,976,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3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05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719,867,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87%;反对36,976,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837,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9%;反对股份36,976,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3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06审议通过《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719,867,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87%;反对36,977,0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837,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4%;反对股份36,977,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3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07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2,756,529,5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314,7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9,499,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94%;反对股份314,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08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719,874,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90%;反对36,969,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844,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45%;反对股份36,969,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555%;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09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719,867,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87%;反对36,976,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837,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9%;反对股份36,976,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3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3,879,0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4%;反对2,844,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弃权121,0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6,849,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524%;反对股份2,844,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35%;弃权股份121,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1%。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费用。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6,529,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314,5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9,499,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99%;反对股份314,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