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ST爱康 公告编号:2024-043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8日以邮件方式传达给全体监事,2024年5月10日下午在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路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啸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邹承慧先生(代行)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审议,全体监事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提名商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提名商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胡啸女士提交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就任后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胡啸女士仍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监事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监事暨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周品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商荟女士担任公司监事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监事暨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ST爱康 公告编号:2024-045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
2024年5月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浙江爱康未来一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一号”)(持有公司1.45%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爱康未来二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二号”)(持有公司2.23%股份)《关于提请增加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提名商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递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未来一号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二号合计持有公司3.68%的股份,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提案的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因增加临时提案,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有所变动,除上述变动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现将增加临时提案后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10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
(二)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1、提案3-6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2-6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7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有关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监事,提案7不适用累积投票制。上述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采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的,请进行电话确认。)
2、登记时间:2024年5月16日、5月17日,9:00-11:30,13:00-16: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通讯地址: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101号 邮政编码:215600
5、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签字)、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人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等进行登记;
(4)法人股东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要求为原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须于表决前补交完整。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方式
地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路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15600
联系人:陈志杰
电话:0512-82557563 ;传真:0512-82557644
电子信箱:zhengquanbu@akcome.com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610,投票简称:“爱康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书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及股份性质: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本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如下:
■
注:1、请在“表决意见”下面的“同意”、“反对”、“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或不选无效;
2、如委托人未对投票作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3、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字/盖章处)
被委托人联系方式: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ST爱康 公告编号:2024-044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监事暨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监事变更情况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胡啸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胡啸女士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胡啸女士辞去上述职务后,将不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胡啸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胡啸女士提交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后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胡啸女士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监事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啸女士持有公司股票187,700股。胡啸女士辞职后,仍需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提名商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简历详见附件)。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商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商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监事会对胡啸女士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为公司及监事会工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公司选举监事会主席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周品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商荟女士为公司监事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商荟女士简历
商荟女士: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先后担任过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秘书室主任、江苏承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资金总监等职务;2024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总裁办人力资源部招聘总监。
商荟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商荟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商荟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商荟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查询,商荟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