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53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转债代码:113683 转债简称:伟24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5月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5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向下修正“伟22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为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维护投资者权益,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伟22转债”的转股价格,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并全权办理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修正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本次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时上述任意一个指标高于调整前“伟22转债”的转股价格(32.56元/股),则本次“伟22转债”转股价格无需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伟22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4)。
关联董事项光明、朱善银、朱善玉、项鹏宇、项奕豪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4-05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54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转债代码:113683 转债简称:伟24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伟22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5月10日,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之情形,已触发“伟22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伟22转债”的转股价格。
● 本次向下修正“伟22转债”转股价格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伟22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52号文核准,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公开发行1,47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47,700万元,期限6年。债券票面年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20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147,7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8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伟22转债”,债券代码“113652”。
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伟22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3年1月30日至2028年7月21日。“伟22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32.85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32.56元/股。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一)因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043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自2023年7月5日起,“伟22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2.85元/股调整为32.7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伟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1)。
(二)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自2023年7月14日起,“伟22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2.71元/股调整为32.5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5)。
二、“伟22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一)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本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具体情况及审议程序
本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2024年4月17日起算,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5月10日,公司股票已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即29.30元/股)的情形,已触发“伟22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为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伟22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提议向下修正“伟22转债”的转股价格,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并全权办理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修正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本次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时上述任意一个指标高于调整前“伟22转债”的转股价格(32.56元/股),则本次“伟22转债”转股价格无需调整。
四、风险提示
本次向下修正“伟22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55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转债代码:113683 转债简称:伟24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31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公司1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31日
至2024年5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还将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8、11、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6、8、9、10、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9、10、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股东项光明、王素勤、朱善银、陈革、朱善玉、项鹏宇、项奕豪回避表决议案8和议案9;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避表决议案10;股权登记日持有“伟22转债”的股东回避表决议案12。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2、个人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请在信函或传真上注明“伟明环保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登记”及联系方式。信函或传真以到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二)登记时间:
2024年5月29日和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及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邮编:325088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7-86051886
联系传真:0577-86051888
电子信箱:ir@cnweiming.com
联系人:王菲,叶茂
六、其他事项
本次公司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费与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