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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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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山西辖区上市公司2024年投资者
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2024-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转债代码:113637 转债简称:华翔转债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山西辖区上市公司2024年投资者

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5月20日(周一)15:00-17:00

会议召开地点、方式: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

一、会议类型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山西证监局、山西省上市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山西辖区上市公司2024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年报业绩说明会”。

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公司2023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方式

1、召开时间:2024年05月20日(周一)15:00-17:00

2、召开方式: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

三、公司参加人员

公司出席本次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总经理王渊先生、董事会秘书张敏先生、财务总监廖洲先生等(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可能进行调整)。

四、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崔琦帅

联系电话:0357-5553369

邮箱:zhengquanbu@huaxianggroup.cn

联系地址: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甘亭镇华林村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88号)核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股份”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8.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等费用合计1,348.93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651.0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8日划至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21]3-81号《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该等可转债已于2022年1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华翔股份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二、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三、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对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国泰君安认为华翔股份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翔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翔 夏姗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9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股份”或“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作为华翔股份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对华翔股份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泰君安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88号)核准,华翔股份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8.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等费用合计1,348.93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651.0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8日划至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21]3-81号《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华翔股份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证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对公司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代表人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完成了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8、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9、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10、制定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按照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1、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可转债募投项目“机加工扩产升级及部件产业链延伸项目”实施主体新增华翔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华翔(洪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洞智能”),实施地点新增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秦壁工业园华翔(洪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同时新增实施主体洪洞智能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管理。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6月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25,641,025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正常推进中。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华翔股份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联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联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联合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华翔股份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联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并与联合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联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翔股份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华翔股份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华翔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后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翔股份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翔股份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且尚未完成转股。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翔 夏姗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朱 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