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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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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24-021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36号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过半数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历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大会的通知、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长李国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翁启南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管任京暘、关宏明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第2、9、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北京中科算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和公司同受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控制,回避表决该议案,回避表决股份为239,388,281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雅君、范艺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24-022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中的16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100%解除限售标准,公司决定对以上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标准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股数为31.509万股,占本次回购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0.0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2022年度利润分配、2023半年度利润分配和2023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4.51元/股调整为13.88元/股,预留部分授予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13.45元/股调整为12.98元/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463,578,974股变更为1,463,263,884股(最终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中科曙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中科曙光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二、需要债券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凡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2024年5月11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6月25日,每日9:30一12:00、14:00一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甲36号楼证券法务部

联系人:王伟成

联系电话:010-56308016

邮箱:investor@sugon.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24-020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李国杰先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国杰短线交易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国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国杰自2011年1月至今任中科曙光董事长。张某华系李国杰配偶。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14日,张某华累计买入“中科曙光”3,343,296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53,669,067.94元;累计卖出“中科曙光”3,342,596股,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4,417,295.06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科曙光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国杰作为中科曙光董事长,配偶张某华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中科曙光”的行为,导致李国杰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国杰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所述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

2、上述处罚决定主要涉及李国杰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