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5月1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4-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1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正在筹划以现金方式收购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31.16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股。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发行股份,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

2024年4月15日,公司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了《关于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组的相关工作,具体方案仍在谨慎筹划论证中,公司将继续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交易各方尚未签署正式的交易协议,具体交易方案仍在商讨论证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最终能否实施及实施的具体进度均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2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8号百家汇社区20栋5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和亮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刘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顾高洪、秦宏、Hong Qi、朱传洪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6-8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8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通、郑子萱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 报备文件

(一)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