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莱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4-040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莱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5月17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5月20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5月20日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5月20日支付自2023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福莱转债;
(二)债券代码:113059;
(三)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债券发行量:400,000万元(4,000万张)
(五)债券上市量:400,000万元(4,000万张)
(六)发行价格: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人民币100元/张;
(七)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6月13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十)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5月20日至2028年5月19日;
(十一)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2022年5月20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A股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2年5月20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A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十二)转股期限:2022年11月28日至2028年5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三)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43.94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42.22元/股。
(十四)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
(十五)资信评估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十六)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八)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约定,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可转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5月17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5月20日;
(三)可转债付息发放日:2024年5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福莱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付息服务,后续兑付、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付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因此,公司对居民企业持有的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3-82793013
(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7楼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