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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4-023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2024年5月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2023年12月31日已发行的总股本865,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9,750,000.0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的分配比例,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65,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 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15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

咨询联系人:胡斌

咨询电话:0571-63553779

传真电话:0571-63553789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