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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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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2024-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24-034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2月17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瑞泽”)收到公司大股东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集团”)转来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吉24民初23号、〔2023〕吉24民初24号、〔2023〕吉24民初25号),因大兴集团、三亚四季海庭酒店有限公司、三亚六和铱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延边银行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见《关于公司大股东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2023年5月16日,公司收到大股东大兴集团的通知,获悉大兴集团收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吉24民初23号、〔2023〕吉24民初24号、〔2023〕吉24民初25号),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延边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令原告就被告大兴集团提供的其持有的海南瑞泽(股票代码002596)共计8,013万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其他。具体内容见《关于公司大股东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2024年5月16日,公司收到大股东大兴集团的通知,获悉大兴集团收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吉24执50号《执行通知书》,其所对应《民事判决书》为〔2023〕吉24民初2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四季海庭酒店有限公司、三亚六和铱海投资有限公司、琼海大兴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海德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海林、冯葵兴、张艺林、陈月红(前述法人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林、张艺林共同控制的企业。)

关于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六和铱海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琼海大兴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四季海庭酒店有限公司、三亚海德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海林、冯葵兴、张艺林、陈月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62亿元及利息22,555,312.48元(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逾期月利率9.375%。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迟延履行金;

2、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35号四季龙湾酒店(不含负二层地下室部分,建筑面积26,839.45㎡,土地使用权面积7,269.14㎡,不动产权证号:琼【2020】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345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持有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96)共2,700万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执行人三亚四季海庭酒店有限公司、三亚六和铱海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海德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琼海大兴投资有限公司、张海林、冯葵兴、张艺林、陈月红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案件一审受理费1,635,577元(原告已预交),二审受理费21,4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2,043元,由被执行人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四季海庭酒店有限公司、三亚六和铱海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海德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琼海大兴投资有限公司、张海林、冯葵兴、张艺林、陈月红负担。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执行通知书》(〔2024〕吉24执50号)所对应的《民事判决书》为(〔2023〕吉24民初24号),涉及大兴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2,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属于公司大股东的自有财产,是本案的抵质押物之一。上述质押股份已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相关被质押或冻结的股份若被法院强制执行,可能引发公司股东大兴集团的后续被动减持,非其主观意愿的减持行为。法院强制执行引发的后续被动减持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2、本次执行的是公司大股东的自有财产,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吉24执50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