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4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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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委托人出席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股东)名称: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股东)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人住所: 受托人住所:
对于以下议案,受托人按照以下指示,进行投票表决(请在适当的方格内填上“√”号,或不填):
■
(说明:请在对议案投票选择时打“√”,“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择项下都不打“√”视为弃权,同时在两个选择项中打“√”按废票处理。)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会议结束
证券代码:002812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8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5月4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上午11时在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由监事会主席张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核实,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5号)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
2、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实,公司监事会认为:(1)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除部分员工因资金筹措原因或离职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其余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2)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5月16日,并同意以24.59元/股的价格向140名激励对象授予5,034,316股限制性股票。
审议结果: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号)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2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9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除部分员工因资金筹措原因或离职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其余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5月16日,并同意以24.59元/股的价格向140名激励对象授予5,034,316股限制性股票。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2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0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8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Paul Xiaoming Lee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1人,代表股份数量405,766,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6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77,755,86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10,412,256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67,343,612股),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数量202,618,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5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1人,代表股份数量203,148,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007%。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5人,代表股份数量90,879,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616,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29%;反对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85%;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2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342%;反对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26%;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616,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29%;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84%;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29,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345%;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23%;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832%。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616,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29%;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184%;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29,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345%;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23%;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832%。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689,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809%;反对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802,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148%;反对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616,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29%;反对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185%;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2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342%;反对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26%;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32%。
6、对于《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近日受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6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公司决定另行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另行履行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037,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011%;反对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926%;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89,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009%;反对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929%;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3%。
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623,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78%;反对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208%;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89,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009%;反对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929%;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3%。
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72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8342%;反对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809%;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8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2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342%;反对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09%;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49%。
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209,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8626%;反对5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1368%;弃权2,5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32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866%;反对5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6107%;弃权2,5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299,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1.9986%;反对32,463,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8.0004%;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8,412,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64.2746%;反对32,463,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5.7209%;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含)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40,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85.0904%;反对13,57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14.8949%;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7,293,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5.0498%;反对13,57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4.9355%;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47%。
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1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682,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93%;反对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17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0,795,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075%;反对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6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何佳欢、孟怡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