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4-043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博先生的书面辞任报告,王博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王博先生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王博先生原定高管任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4年11月22日。王博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职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辞任不影响公司相关工作正常运营开展。截至本公告日,王博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王博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4-044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15弄16号1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冷兆武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86,633,468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86,666,668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33,200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49,658,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20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49,309,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17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48,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0,5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7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9,645,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48,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9,645,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48,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49,645,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48,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并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9,645,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48,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444,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9%;反对2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46,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65%;反对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冷兆武先生(持有28,674,000股)、许晓萍女士(持有8,980,200股)、上海阳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4,779,000股)、冷兆文先生(持有2,008,800股)、许晓华先生(持有955,800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046,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65%;反对2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46,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65%;反对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444,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9%;反对2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46,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65%;反对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444,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9%;反对2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46,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65%;反对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645,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48,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陈晨、叶昊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