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构建全面监管法治体系
着力防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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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
构建全面监管法治体系
着力防控金融风险
◎王敬博
近期,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教授郭锋在“解读新‘国九条’研讨会”上表示,新“国九条”强调全面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为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务之急是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层面构建金融资本市场全面监管法治体系。
“主要的金融大法,如银行法、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等立法基本到位。”郭锋表示,但这不意味着金融市场所有活动都纳入监管范围,或者实现了有效监管。
郭峰解释道:第一,在机构监管的大框架下,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尚未完全建立;第二,即使在受管制的金融市场,如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股权交易市场,也普遍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须不断加大威慑打击力度;第三,还存在监管盲区,如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私募股权的监管。
郭锋表示,借鉴国际经验,应从三方面完善资本市场全面监管的法治体系:
一是在立法上将所有具有投资性的金融产品、金融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在现有证券法基础上,进一步将各种股权资本、合伙份额、债务融资工具、投资性合同、理财产品等投资性金融商品作为证券全部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二是在行政执法上将所有私募活动纳入证券监管范围。在功能主义监管理念指导下,修改完善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中的私募发行条款,对金融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有关私募发行规章制度进行以统一规则为目的的修订整合,以明确私募性质、厘清私募范围边界、覆盖所有私募发行,防控私募市场风险。
三是坚持依法监管、公正监管,监管有度,充分释放监管执法对经济增长、股市繁荣的激励作用。从立法上研究给予证监会更多包容性执法权,允许证监会豁免发行上市条件,鼓励通过和解、缴纳罚款终止调查和结案。在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中,对真正致力于实体经济、研发创业的发起人和法定代表人,在违法情形不严重情况下,依法慎用市场禁入措施。要加强科学监管,增强监管的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