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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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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00 证券简称:模塑科技 编号:2024-026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5月21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0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总部办公楼3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克波。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372,495,2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57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52,129,7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5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0,365,5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8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933,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2%;反对56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88,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34%;反对56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906,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0%;反对56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8%;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61,5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781%;反对56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66%;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审议《2023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906,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0%;反对56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8%;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61,5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781%;反对56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66%;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933,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2%;反对56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88,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34%;反对56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5、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906,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0%;反对58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61,5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781%;反对5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6、审议《公司为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860,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6%;反对63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15,5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967%;反对6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906,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0%;反对58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61,5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781%;反对5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8、审议《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发放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关联方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24,687,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878%;反对6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069%;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87,9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878%;反对63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69%;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906,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0%;反对56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8%;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61,5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781%;反对56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66%;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律师、孟奥旗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22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4月26日,贵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4月27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14:00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总部办公楼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曹克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2,495,2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76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52,129,7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35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0,365,5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18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书和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为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发放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第8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潘岩平

孟奥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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