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4-024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概况:印度Kiri公司于2015年6月向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庭提起诉讼,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盛达公司和控股孙公司德司达公司,要求盛达公司收购Kiri公司所持有的德司达公司37.57%股权,若未能达成收购则要求对德司达公司进行清算。后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判决盛达公司按照6.038亿美元收购Kiri公司所持有的德司达公司37.57%股权,但因盛达公司无财力执行,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提出替代救济方式,就德司达公司股权作出整体出售的指令。现法庭做出裁决:整体出售所得款项在扣除接管人的报酬和出售费用后,Kiri公司将优先获得6.038亿美元,剩余出售款归盛达公司。本次裁决是对前次整体出售的法庭指令的进一步裁决,就出售款的分配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主要是德司达公司两方股东Kiri公司与盛达公司之间关于德司达公司股权的诉讼,目前不会对德司达公司的日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在整体出售前不会对公司收入和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法庭的裁决情况作出应对措施,尽力维护公司的利益,努力减少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26日,原告印度Kiri Industries Limited(简称:Kiri公司)在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庭向盛达国际资本有限公司(简称:盛达公司)及德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简称:德司达公司)提起诉讼,起诉状的主要内容:Kiri公司指控盛达公司作为德司达公司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在德司达公司的事务中一直采取压迫Kiri公司的态度,并且/或者漠视Kiri公司作为德司达公司股东的利益。鉴于上述原因,Kiri公司要求盛达公司按照双方同意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确定的公允价值,收购Kiri公司所持有的德司达公司37.57%股权;若未能达成收购,则Kiri公司将寻求一项法庭命令,要求对德司达公司进行清算。
2018年7月3日,公司收到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判决书》[2018] SGHC(I) 06号,法庭判决盛达公司按照认可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确定的公允价值,收购Kiri公司所持有的德司达公司37.57%股权。
2021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判决》[2021] SGHC(I) 6,法庭判决截至估值日(2018 年7月3日),Kiri公司所持有的德司达公司37.57%股权,估值为4.816亿美元。盛达公司向新加坡共和国上诉法庭提起上诉。
2022年7月6日盛达公司收到新加坡共和国上诉法庭的《判决》[2022] SGCA(I)5,判决:(1)驳回盛达公司提出的五项上诉请求;(2)驳回Kiri公司提出的四项上诉请求;支持Kiri公司提出的其他二项上诉请求,包括支持Kiri公司提出的其所持有的37.57%股权收购不适用19%的流动性折让的请求,同时支持Kiri公司提出的请求法庭重新审视许可费计算依据的上诉请求。
2023年3月3日,盛达公司和德司达公司收到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判决》[2023]SGHC(I)4,判决针对买断命令,Kiri公司所持有的德司达公司37.57%股权最终估值为6.038亿美元。
2024年3月,盛达公司和德司达公司收到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关于德司达公司整体出售的《法庭指令》,命令德司达公司股份将在法庭确定的期限内整体出售。
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78号)、《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32号)、《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37号)、《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31号)、《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46号)、《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07号)和《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002号)。
二、本次法庭裁决的情况
2024年5月20日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作出《裁决依据》,主要内容如下:
1、鉴于买断令无法执行,作为替代救济方式,裁决德司达公司的股权整体出售,由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 Touche LLP)的Matthew Stuart Becker先生、Lim Loo Khoon先生和Tan Wei Cheong先生(“接管人”)作为联合及数名接管人来管理出售,整体出售以无底价进行。
2、整体出售所得款项,在扣除接管人的报酬和出售费用后,Kiri公司将优先获得6.038亿美元,该款项至整体出售完成期间无利息,剩余出售款归盛达公司。
3、2025年12月31日作为执行整体出售的最后截止日期,法庭授予接管人申请延长最后截止日期的自由,此类申请应在最后截止日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提出。
三、本次法庭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通过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方式控股德司达公司,持股62.43%,另一方股东是Kiri公司持股37.57%。本次诉讼主要是德司达公司两方股东Kiri公司与盛达公司之间关于德司达公司股权的诉讼,目前德司达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均正常履行职责,本次法庭裁决不会对德司达公司的日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2、德司达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和归属于盛达公司净利润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33.87%和21.40%,鉴于在整体出售前,德司达公司将正常运行,因此不会对公司收入和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3、鉴于目前法庭裁决Kiri公司将优先获得6.038亿美元出售款,按Kiri公司所持的37.57%股权计算,若届时整体出售款的净额低于16.07亿美元,则公司获得出售款净额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若超出16.07亿美元则公司获得出售款净额高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
后续公司将根据法庭的裁决情况作出应对措施,尽力维护公司的利益,努力减少对公司的影响。若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
四、备查文件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裁决依据》。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4-023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253,331,8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13,332,965.0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阮水龙(一码通账号:1800550853**)、阮伟祥(一码通账号:1800550807**)、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一码通账号:190001380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一码通账号: 1900014558**)、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一码通账号:1900017598**)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对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2048616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