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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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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4-041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2),并于2024年5月11日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登州路289号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研发大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计高雄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301,087,8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42%。

(3)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缪汉根先生、董事杨晓玮先生、监事杨方斌先生、监事井道权先生、监事顾少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监事会主席倪根元先生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4)《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6)《关于拟聘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7)《关于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8)《关于开展外汇及利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姚应晨、祁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21日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4-042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触发“盛虹转债”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2、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3、当期转股价格:13.31元/股

4、转股期限:2021年9月27日至2027年3月21日

根据《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任意30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21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盛虹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80%,预计将触发“盛虹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2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发行了5,0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00,000.00万元,期限6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于2021年4月2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盛虹转债”,债券代码“127030”。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盛虹转债”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3月26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9月27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3月21日)止(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募集说明书》关于“盛虹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规定如下: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30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预计触发“盛虹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具体说明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30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21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盛虹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3.31元/股的80%,即10.648元/股,预计将触发“盛虹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若触发“盛虹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公司将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四、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盛虹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拨打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电话0512-63573480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