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ST龙宇 公告编号:2024-021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建议函》,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在未来将本次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 上述回购事宜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控股”)
2、提议时间:2024年5月21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触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以及“(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之情形,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进公司的长远、稳定、持续发展,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在未来将本次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三、提议人的提议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旨在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将在未来对本次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3、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5.35元/股(含),并且回购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
6、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7、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无减持股份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一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七、本次提议回购股份对公司影响暨方案合理性分析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47.63亿元,归母所有者权益37.21亿元,货币资金6.57亿元。若回购金额按照提议人提议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24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2.10%、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69%、货币资金的比例为15.22%。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提议的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八、风险提示
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回购事宜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ST龙宇 公告编号:2024-020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17日、2024年5月20日、2024年5月21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公司股票在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21日,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形。
●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沪证监决〔2024〕175、176、177、178、179号),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目前正在进行整改。经公司自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了上述监管措施涉及的相关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相关风险提示:公司因2023年度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大华国际”)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度北京大华国际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公司股票自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严重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17日、2024年5月20日、2024年5月21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公司股票在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21日,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日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经营秩序正常,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沪证监决〔2024〕175、176、177、178、179号),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目前正在进行整改。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核实,截至公告披露日,除了上述监管措施涉及的相关事项外,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未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因2023年度北京大华国际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度北京大华国际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4条规定: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实施风险警示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沪证监决〔2024〕175、176、177、178、179号),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目前正在进行整改。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了上述监管措施涉及的相关事项和已按规定披露的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ST龙宇 公告编号:2024-022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编号:上证公函【2024】06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要求,现将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问询函内容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年报披露,公司2023年期末货币资金11.08亿元,同比增加22.15%,其中受限货币资金4.63亿元,同比增长约219.31%,主要为票据保证金及信用保证金大幅增加,公司2023年末应付票据3.14亿元,同比增长10.95%,与保证金增幅存在较大差异。公司第1-4季度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8.38亿元、8.06亿元、9.98亿元和11.08亿元,分别实现利息收入110.19万元、227.17万元、131.55万元和892.83万元,各季度利息收入差异较大。请公司补充披露:(1)受限货币资金的具体情况,包括受限原因、开户银行、金额、保证金对应开票金额等,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货币资金受限情况;(2)结合公司本年票据结算、保证金比例情况,说明应付票据增幅与保证金增幅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3)货币资金的存放地点、存放类型、利率水平、账户性质、各季度公司货币资金日均余额、日均最高额、平均利率水平等,说明公司各季度利息收入差异较大的原因,并结合市场利率水平,说明利息收入和货币资金规模是否匹配;(4)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共管账户,公司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2.年报披露,公司2023年期末预付款项余额4.72亿元,同比增长32.81%,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预付关联方哈尔滨茂盛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谊和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付对象的性质和可回收性做出判断,也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其他情形,年审会计师对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期末其他应收款860.63万元,其中应收关联方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418.99万元,公司披露其中400万元为尚未到期的出资款;公司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为预付购房款313.89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尚未结算。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10大预付款情况,包括预付对象、是否关联方、金额、交易背景、付款时间,以及预付对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2)上述未到期出资款涉及的交易背景、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目前交易进展等;(3)上述预付购房款涉及的交易背景、交易对方、目前交易进展等;(4)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述往来款付款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近5年是否存在业务关系或资金往来,并结合上述款项的最终流向说明是否存在资金最终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情况,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其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年报披露,公司本年实现营业收入31.24亿元,同比下降68.72%,主要原因为,公司大批发油品及化工业务中存在的计量单据缺失及关联供应商、关联客户形成的收入冲减,使得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分行业来看,公司油品库发业务实现收入24.31亿元,同比增长12.68%;数据中心业务实现收入3.56亿元,同比增长2.17%;油品批发业务实现收入2.13亿元,同比减少90.8%;水上加油业务收入1.18亿元,同比减少32.54%,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业务列示销售收入前5名客户情况,包括销售金额、结算方式、回款时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商品名称、商品数量、交易对方名称、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开始合作时间、主要业务联系人等;(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述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近5年是否存在业务关系或资金往来,上述主体生产经营是否由公司职工或公司控股股东职工实际控制,公司员工是否在上述主体任职;(3)上述收入是否存在计量单据缺失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4.年报披露,公司2023年末存货余额为6.22亿元,为近10年最高,根据公司2024年1季报,公司2024年1季度期末存货余额为7.42亿元,存货金额持续大幅增长。公司2023年末存货主要为库存商品5.77亿元,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余额365.61万元,本年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类型、产品列示公司2023年末及2024年1季度末存货名称、数量、采购时间、期末余额、减值准备、存放地等,结合公司业务类型变化,说明公司存货持续上升的原因;(2)结合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市场价格,说明2023年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合理性,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公司在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10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说明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组织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予以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