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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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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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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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年的审计意见
收购人山能集团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316031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后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山能集团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合并现金流量”。
三、会计制度和主要会计政策
收购人山能集团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以及会计制度和主要会计政策变更等具体情况详见备查文件。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收购人营业执照;
2、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
3、关于本次收购的内部决策文件;
4、关于本次收购的无偿划转协议;
5、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交易的说明;
6、收购人关于最近两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7、收购人及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8、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关于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9、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10、收购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收购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1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关于〈新风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1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14、收购人关于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15、收购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16、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17、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伟
日期: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石 鑫
经办律师:
刘妍妮
经办律师:
周 雪
年 月 日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李伟
日期: 年 月 日
收购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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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李伟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