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92 证券简称:泰福泵业 公告编号:2024-050
债券代码:123160 债券简称:泰福转债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龙门大道5号,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号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宜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45,56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8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5,55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7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6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5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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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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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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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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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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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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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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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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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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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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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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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柯琤、范洪嘉薇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