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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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公司股份1,302,172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内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为458,001,914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公司股份1,302,172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数为456,699,742股。以456,699,74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2,205,953.56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56,699,742×0.18)÷458,001,914≈0.1795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795)÷(1+0)=前收盘价格-0.1795。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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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不参与分配的股份,以及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张帆先生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00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620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00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8000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36381882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