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089 证券简称:福元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4-036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元医药”)全资子公司福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元药业”);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福元医药为全资子公司福元药业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担保,截止到目前为福元药业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730.37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反担保;
● 有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况: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福元医药及福元药业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福元药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于近日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福元药业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自2024年5月24日至2025年5月24日期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价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元药业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公司本次担保未超过董事会授权的担保额度。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福元药业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7,000万元的担保额度,预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确定各项融资业务方式及金额、担保方与被担保方、担保金额、调剂额度和具体担保内容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福元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316537262
注册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河
注册资本:7,500万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进出口;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保健食品生产;化妆品生产;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2001年9月3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71,536.91万元,负债总额26,643.95万元,资产净额44,892.95万元。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88,413.61万元,净利润8,918.87万元。
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71,152.76万元,负债总额22,747.35万元,资产净额48,405.41万元。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0,363.85万元,净利润3,512.46万元。
与公司关系: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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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担保的主合同
福元药业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自2024年5月24日至2025年5月24日期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价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二)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
1、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2、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三)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需要,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福元药业具备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被担保人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我们同意本次预计年度担保额度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发生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余额为6,730.37万元(含本次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