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3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监事会主席胡维兵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峥先生、财务负责人陈乐奇先生、副总经理沈积慧先生、副总经理陆晖先生、副总经理宋正敏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计划自2024年2月8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之外)以自筹资金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2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累计增持金额为521.51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
截至2024年5月27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Jun Xu(徐俊)先生、胡维兵先生、刘峥先生、沈积慧先生、陆晖先生、宋正敏女士、陈乐奇先生;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上述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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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Jun Xu(徐俊)先生、胡维兵先生、刘峥先生、沈积慧先生、陆晖先生、宋正敏女士、陈乐奇先生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持有人,上述人员持有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份数量分别为25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相关股份权益获得还需满足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应的解锁条件后方能实现。
3、除本次增持计划外,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已预披露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拟增持股份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人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4年2月8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6、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8、本次增持主体人承诺:本次增持的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等行为,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2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累计增持金额为521.51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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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
3、本次增持完成后相关增持主体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未来转让公司股份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3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9,495,921股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权利。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人民币(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 6,635,984,837股*0.03元/股=199,079,545.11元;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10=199,079,545.11元÷6,645,480,758股*10=0.299571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折算每股现金分红为0.0299571元/股。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99571元/股。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为: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权益分派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9,495,921股后的6,635,984,8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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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8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9,495,921股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权利。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 6,635,984,837股*0.03元/股=199,079,545.11元;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10=199,079,545.11元÷6,645,480,758股*10=0.299571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折算每股现金分红为0.0299571元/股。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99571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刘峥、邱宏
咨询电话:021-22130888-217
传真电话:021-37515869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4、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5、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