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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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4-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公告编号:2024-048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共2起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27,009,695.88元(不含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用);案件二:39,068,437.25元(不含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2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法预计,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诉讼文件时间及机构

2024年5月29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赤天化股份”)收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传票》,以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和绥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状》,案号分别为(2024)黔0322民初2291号(以下简称“案件一”)和(2024)黔0322民初2366号(以下简称“案件二”)。

(二) 诉讼各方当事人

1、案件一

原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燎原镇桐梓煤化工临建区配煤场

法定代表人:敬成坤 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一: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长征南路

负责人:丁文涛

被告二: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医药园区

负责人:丁林洪

被告三: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1号楼赤天化大厦17楼4号

负责人:李锡南

被告四: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高新区长岭街道阳关大道28号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1号楼1单元17层3号

负责人:丁晓孟

2、案件二

原告:绥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解放南路四发星苑A栋1楼8号

法定代表人:何世发 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一: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长征南路

负责人:丁文涛

被告二: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医药园区

负责人:丁林洪

被告三: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1号楼赤天化大厦17楼4号

负责人:李锡南

被告四: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高新区长岭街道阳关大道28号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1号楼1单元17层3号

负责人:丁晓孟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原告与被告一于桐梓县煤化工配煤场签订的《煤炭采购合同(配煤场5500大卡)》(合同编号TZ.YT-2020-08-16),《煤炭采购合同》(合同编号TZ.YT-2020-09-29)和《煤炭采购合同(配煤场6300大卡)》(合同编号TZ.YT-2020-10-10),约定被告一将优质煤出售给原告。为保证合同的履行,2020年9月4日至2021年4月6日,原告向被告一预付了款项金额共计53,804,481.53元。而根据双方出具的结算单,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一向原告供应煤炭结算金额总计仅为17,615,773.20元。此外,原告曾向被告供应煤炭,被告一出具结算单金额为247,729.60元,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2023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一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款项合计23,787,042.73元,但被告一至今未予返还。

近日原告发现,根据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公示《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在本次交易中将贵州圣济堂制药有限公司(“圣济堂”)的股份全部出售至被告一。2024年2月19日,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将圣济堂的全部股权转让至被告一当时全资控股的被告四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润健康”)。2024年2月20日,被告一全资控股的被告四大润健康将其持有的圣济堂价值42,490万元股权出质给被告二。此外,2024年4月3日,被告一将其持有的被告四大润健康99%股权转让至被告三。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在对被告一享有债权的情况下,被告一在获得圣济堂股权次日便将其出质至被告二,以及被告一将持有被告四大润健康股权转让至被告三,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行为。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3,787,042.73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222,653.15元(以各期应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LPR,自各期应付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暂计算至2024年5月1日);

(以上金额暂共计27,009,695.88元)

(3)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准);

(4)请求撤销“2024年2月20日被告一及被告四将圣济堂价值3.8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6,019,695.88元)出质给被告二的行为”;

(5)请求撤销“2024年4月3日,被告一将其持有的被告四9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99万元)转让至被告三的行为”;

(6)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诉讼请求一、二、三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7)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件二

1、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根据原告与被告一于2021年1月1日在桐梓县煤化工配煤场签订的《煤炭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煤炭,双方约定被告一根据原告所供煤炭的数量及被告一的化验结果于每月15日出具上月的结算单,结算单经双方核对无误,且原告出具相应金额发票后,于20日前结清上月账款。就案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双方于2020年3月7日、2020年4月7日对2020年1月、2月、3月原告供应的煤炭进行了三次结算,结算总价款为35,047,776.25元。此后,原告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4月20日、5月21日足额开具结算单中相应金额的发票。但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至今尚欠付原告35,047,776.25元。

近日原告发现,根据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发布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在本次交易中将贵州圣济堂制药有限公司(“圣济堂”)的股份全部出售至被告一,即事实上,2024年2月19日,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将圣济堂的全部股权转让至被告一当时全资控股的被告四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润健康”)。2024年2月20日,被告一全资控股的被告四大润健康将其持有的圣济堂价值42490万元股权出质给被告二。此外,2024年4月3日,被告一将其持有的被告四大润健康99%股权转让至被告三。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在对被告一享有债权的情况下,被告一在获得圣济堂股权次日便将其出质至被告二,以及被告一将持有被告四大润健康股权转让至被告三,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行为。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35,047,776.25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4,020,661.00元(以各期应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LPR,自各期应付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暂计算至2024年5月1日);

(以上金额暂共计:39,068,437.25元)

(3)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准);

(4)请求撤销“2024年2月20日被告一及被告四将圣济堂5.6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8,078,437.25元)出质给被告二的行为”;

(5)请求撤销“2024年4月3日,被告一将其持有的被告四9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99万元)转让至被告三的行为”;

(6)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诉讼请求一、二、三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7)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两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法预计,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与花秋矿业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及《资产置换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圣济堂制药70%股权质押的债务系花秋矿业承担的上述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或有债务,债权人为赤天化股份,债务人为花秋矿业,大润健康作为第三方出质人为花秋矿业承担的或有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上述花秋矿业转让其持有的大润健康股权不会导致质押股权(圣济堂制药70%股权)的权属发生变化(仍由大润健康持有),不属于需要质权人同意的“出质股权的转让”情形。

因此,花秋矿业转让其持有的大润健康股权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质押权灭失情形,不会影响《股权质押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圣济堂质押70%股权质押的生效。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