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4-027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4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暾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罗亚华女士、制造总监马其刚先生、首席人力资源官佘亮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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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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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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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监事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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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议案1-3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吴超青、叶敏华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4-028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了自查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